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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駁回因不當解僱而要求額外賠償的請求

最高法院駁回因不當解僱而要求額外賠償的請求

該爭議源於多起勞工訴訟,他們主張法定補償(每服務一年可獲33天薪資,上限為24個月薪資)未能充分彌補所受損害,要求額外賠償。其依據為《歐洲社會憲章》(西班牙於2021年批准),該憲章要求在不當解僱案件中提供「適當」賠償。

最高法院裁決

最高法院社會法庭在判決中重申,《歐洲社會憲章》不直接適用於國內法院處理的勞動賠償案件。該裁決在審理多起要求擴大賠償範圍超出西班牙法律規定的訴訟後,統一了司法判例。

根據判決,唯有西班牙立法機關方能修改現行框架以符合歐洲標準。因此,除非法律明確授權,否則法官不得授予額外賠償。

適用法規

  • 《勞工法》(2015年10月23日頒布之皇家立法令第2/2015號):第56條規範不當解僱之賠償(每服務一年支付33天薪資,上限為24個月薪資)。
  • 《歐洲社會憲章》(1996年修訂版;西班牙於2021年批准):第24條承認在無正當理由解僱的情況下,員工有權獲得適當賠償或其他合宜補償。
  • 《西班牙憲法》(1978年):第35條與第38條(工作權與企業自由),結合第24條(有效司法保障)。

實務影響

該判決遏止了僅透過司法途徑尋求額外補償的途徑,並重申現行制度的可預測性。同時,該判決也維持了政治與社會層面的辯論空間,即固定賠償金是否符合歐洲「適當救濟」的標準,以及是否需要進行法律改革。

歐洲概況:最低補償金與趨勢(簡要概述)

歐洲比較概況

法國:最低賠償金以低資歷者1個月薪資為起點,隨資歷遞增,根據馬克宏標準可超過12個月。法官可根據勞工年齡、再就業難度及具體損失幅度酌情提高賠償金額,顯示出個性化賠償的趨勢。

義大利:最低基準約為2個月薪資,並隨資歷與具體情況逐步增加,若解僱缺乏正當理由,最高可達24個月。司法實踐允許在嚴重情況下追加賠償,展現靈活性。

荷蘭:解僱補償金(transitievergoeding)約為自合約首日起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薪金的三分之一。此外,若雇主行為特別惡劣,法院可裁定額外補償(billijke vergoeding),將基本補償與惡意行為附加補償相結合。

挪威:通常參考值介於3至6個月薪資之間,具體取決於工作年資與個人情況。法官擁有廣泛裁量權,可調整賠償金額並納入精神損害及再就業困難等因素,此舉強化了個別化處理每宗案件的趨勢。

STS 3387 2025 de 16 Julio 2025 444 K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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